案例:
50歲的李某在某醫院維護院內停車秩序。今年6月25日上午10點,正在引導車輛的李某發現一輛黑色寶馬車駛進大院后直接停在了醫院行政大樓門口,沒有按指示停在車位上,就連忙跑上前勸阻。雖然寶馬車主趙某一再表示只停一兩分鐘就離開,但較真的李某要按規定執行,堅持不讓停。趙某感覺被拒絕停車失了面子,就甩手將車門關上后走進了醫院行政樓,不再理睬李某。
一時沖動的李某就拿出一把指甲刀在寶馬車上用力劃了一條線后,若無其事地走開了。趙某發現車子被劃傷后,立即報了警并向民警提供了線索。由于李某故意劃車的事實清楚,警方隨即以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將其刑事拘留,隨后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經估價,寶馬車劃痕修復費共計9300元。法院審理過程中,李某并未對自己劃車造成的價值認定提出異議,而且還向趙某賠償了3000元的經濟損失。法院認為,李某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于李某自愿認罪,積極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一年。
說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數額的標準,各地的認定標準均有所不同,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關于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為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本案中,李某出于報復和泄憤劃傷寶馬車,給車主趙某造成了9300元的損失,所以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且屬于數額較大的情節,但因李某已作出部分經濟賠償,且認罪態度良好,所以法院在對其量刑時做出了從輕處罰。
對于保安員來說,經常與各種各樣的車主打交道。當遇到案例中類似的情況時,保安員應當及時將情況上報自己的領導或者單位保衛部門,讓他們出面解決,而不能因為一時的頭腦發熱,讓自己有理變成沒理,甚至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