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已經有五年多的時間,該《條例》無疑是近年來保安服務業最為重要的行業法規,對行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規范和指導作用。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很多保安服務公司調整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企業改制、經營層調整、系統升級改造等方面,側重于為將來的保安業務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本文將結合《條例》的頒布實施效果以及現實情況,闡述《條例》對保安服務業可能產生的影響,就保安服務業可能產生的變革進行初步的探討。
《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的現實情況
一、保安行業更加規范化
依照國外先進國家的經驗,警察和保安人員的比例應該為1:3,我國目前保安從業人員數量遠遠不足。從2010年至今,《條例》實施五年來,保安從業人員必須通過公安機關的考試、考試合格并留存指紋后,方可持保安員證上崗,保安服務業不再由公安機關開辦經營,娛樂行業公司也不能私招保安,保安公司由公安機關施行審核、監管。另外,《條例》還明確了保安服務的范圍,保安服務公司的行業準入制度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備案制度也明確加以規定,對保安員的條件和保安員的管理、培訓以及權益保障也作了規定,對保安服務行為作了規范。
二、保安服務公司成為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
《條例》不僅明確了私人辦保安公司的合法性,還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據此,五年以來保安服務公司與公安機關的關系出現了明顯的變化。公安機關徹底退出了保安業的經營舞臺,不能沿襲以前的公安辦保安的傳統,公安機關只能承擔指導監督保安服務業的職能。在《條例》公布實施后最初的一年中,原有的保安服務企業受到了嚴重的沖擊,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保安服務市場良性競爭的機會明顯增多,促進保安行業更快地發展。
三、娛樂場所不再自聘保安
根據《條例》的規定,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條例》還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經過《條例》實施五年以來的情況看,過去娛樂場所的一些保安人員參與黃賭毒犯罪,通風報信、阻撓執法、非法拘禁和搜身、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成為犯罪的幫兇等等情況明顯好轉。《條例》對娛樂場所的規定,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將對凈化保安隊伍起到重要作用。
四、加強了對保安從業者的保障
《條例》實施后,重新界定了保安人員的范圍,要求保安服務公司所聘用的保安員,都要經過為期3個月的培訓,學習基本技能和保安知識。而后經過考試并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發放的保安員證才可以應聘上崗。因此,保安服務業的發展更加規范化、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同時,根據《條例》中關于保安從業人員勞動保障的相關內容,給保安從業人員相關制度上的保障。但是保障性措施落實起來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強硬行政措施,現實中保安人員的工資待遇問題仍會有許多困難,就保安個體而言,他們相對于雇主還是“弱勢群體”。
五、《條例》的實施為保安服務的業務模式帶來變革
傳統保安公司業務主要聚焦人防,較少涉獵安全技術防范,對于報警系統的使用存在不少誤區。《條例》實施五年以來,保安服務公司的業務兼顧人防和技術防范,著重大力發展安全技術防范。針對行業用戶、商業用戶和家庭用戶的不同特點,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更高的安全防范要求,建立了保衛制度,甚至自建了安防系統。保安服務業務模式的變化,可以看出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保安服務業可提升安全保衛的級別,采用分擔風險的方式給予客戶較高品質的服務,取得良好的業內信譽。
國外保安服務業發展的啟示
通過對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外保安服務業發達國家政府管理的觀察研究,可得出以下啟示:
一、營造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法治環境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它的基本原則就是自由競爭。為了創造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的市場氛圍,所以美國、英國、日本這幾個國家都先后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同時又結合各國自身歷史特點,發展出適合自身的法治理論和行業規范,為保安服務業良性發展提供了優質的法治環境。
二、實施效果顯著的法治化管理
許多國家的保安服務業法治化管理過程中,都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循序漸進的管理過程。例如在英國,一開始政府崇尚自主,支持保安服務業自主管理,但現實卻與預想的有所出入。完全的行業自治無法滿足社會公眾對安全的需求,最后在2001年頒布了《私人保安行業法》,不僅如此,還及時成立保安行業管理局,啟動政府監管。國外發達國家通過完善的法律制度來規范保安服務行業,除了受到所屬國公司法、反壟斷法等經濟法律法規的支持和約束外,還要受到保安服務業專門性單行法律和政府相關法規的制約和保護。因此,形成國家法律和保安服務行業法規雙重保障和制約,有利于保安服務業的法治化管理。
三、保安服務業從業人員經政府授權可行使部分公權
西方國家刑偵制度實行的是官方和民間個人的雙軌制,也就是說除了公檢法有司法權以外,個人也可以請人調查刑事案件。在公檢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司法調查的同時,被告也可以聘請律師和私人偵探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這兩種調查方式相互制約,在一定范圍內減少了冤假錯案的發生。另外,與我國保安員主要輔助警察職能不同,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保安員,可以經過政府授權或者明確立法,獲得一定的社會治安的管理權,必要時有權采取一定強制措施。
四、保安服務業管理突出自律
在西方,行業自律組織是管理調控一個行業的重要機構,保安服務業當然也不能例外。保安服務業的自律組織成員,包括與保安服務業相關的各方代表,例如保安員代表、警察代表、客服代表、企業家代表和公眾代表等等。保安服務業自律組織主要職能包括:提出立法建議、許可證和注冊資格證書的發放和吊銷、行業內部自律規范的制定、培訓組織人員、保安從業人員的監督、受理服務中的申訴和控告等等。另外,保安服務業自律組織與警察保持著合作、互動的伙伴關系,共同努力,滿足社會公眾對安全的各種需求。
立足國情對保安服務業發展的展望
一、立法上存在提高保安員的準入資格的空間
《條例》規定,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條例》還規定,三類人員不得從事保安工作:第一類是有違法犯罪紀錄的人員。曾被收容教育、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人員,或者,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保安工作。第二類是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吸毒人員身體上和精神上對毒品強烈依賴,為了湊集毒資,往往有違法犯罪傾向,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因此,這類人員也不宜從事保安工作。第三類是被吊銷保安員證的人員。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人員和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人員,不得從事保安員工作。
筆者認為,在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上,我國保安立法在保安員準入資格方面還可以要求更細致。
l、應當對保安服務業從業人員的酗酒問題進行規定,禁止有酗酒習慣的人從事保安服務業相關工作。換句話說,在法律上明文規定保安服務業的從業人員不得有酗酒的惡習。
2、應當對保安服務業從業人員的資金狀況做以說明。也就是說如果保安員深陷債務危機,或者有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誠信問題都不具備從事保安工作的資格。
3、在強化武裝押運人員******************培訓的基礎上,一定范圍內擴大******************受訓人員的范圍,或者增加有******************使用經歷人員的數量。目前,《條例》僅規定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押運員進行******************使用培訓。因為******************危險系數比較高,因此在強化現有押運員******************培訓的基礎上,還應該吸收具備******************使用經驗的人進入保安服務業隊伍,在一定范圍內擴大保安服務業******************可受訓人員范圍。
二、立法上細化保安業的準入資格和等級
《條例》對保安業的準入資格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保安公司。第二類是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第三類是自行招錄保安的公司。《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隨著保安服務業的發展,保安服務業務內容不能單單局限于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等,保安服務業務領域將進一步細化,有利于提升服務標準。
筆者認為,保安服務業法律法規可以將現有保安服務公司,按照市場對保安公司的具體要求,進行細化等級,劃分出A級保安公司、B級保安公司、C級保安公司、D級保安公司。劃分的主要依據是公司規模、保安員素質、服務質量等等,以便客戶可以順利地選擇符合要求的保安公司。當然,這四個等級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劃分標準和條件,也需要用法規進行深層次解讀,用文字和數字組成規范參評表格,劃分等級,明確條件。
三、立法明文規定保安學歷教育層次,規范保安職業培訓內容
我國有關保安理論的研究與教學相對落后,保安學往往是附屬于治安學的一個子學科,研究人員和研究經費都非常有限。遼寧警察學院是國內公安院校中為數不多的有安全保衛專業的院校,但是專業發展13年以來,由于沒有相關法規政策的保障,所有專業教師面臨重重困難。保安員的學歷要求很低,初中以上學歷即可,社會上普遍認為:從事保安職業的人員不需要高等教育學歷,有高等教育學歷的人不應該從事保安工作,正因如此,已經嚴重阻礙了保安業在我國的發展。
筆者以為通過保安立法,明文規定保安員級別,給予保安員從低級到高級的銜接,留住優秀人才,可促使保安行業形成良性互動。另外,在保安員的崗位培訓教育方面,應當明確培洲學時,以免保安在崗培訓流于形式,無法達到培訓目的。同時,立法上還應明確保安培訓內容,強化法律意識、人力防范技能等,以免出現應付工作,“拍腦子”培訓,隨意培訓。
四、立法加大保安服務業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力度
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國保安服務活動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督管理。因此,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根據屬地管轄原則,對轄區內保安服務活動進行分級管理和依法監督。公安部《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也明確規定了公安部、省級公安機關、地級市公安機關、縣級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五個層次的監督管理職責和任務分工。雖然《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對保安服務業監管問題已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警力不足,領導監管意識淡薄等原因,公安機關作為保安服務業的主要監管機關,實際中都存在著監管力度不夠、違規處罰不重等問題。
筆者認為,現有《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已經從立法角度著手保安服務業的監督管理問題,這是喜人的情況。為了讓保安服務業健康發展,公安機關在保安服務業監管問題上任重而道遠。僅有《條例》和相關政策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將監管事宜細化,相關責任人有必要的懲處機制。眾所周知,沒有限制的權力容易濫用。對于公安機關監管不力的問題,可以采用領導問責制度。也就是說,通過立法,當出現因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力度不夠等原因,導致保安服務業出現素質差、技能差的問題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故意傷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例,必須將監管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預案,規范責任承擔人。一旦出現問題,實行領導問責制。
五、立法細化保安協會的職責范圍
保安服務業的民間自律組織是保安協會,公安機關所實行的是政府行政監管,是屬于官方管理行為,而保安協會實行市場自我監管,是屬于民間自律行為。《條例》規定,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應依法開展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筆者認為,針對保安協會的地位和行業作用,立法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規范保安服務業健康發展:
1、保安協會負責人應當自選,保安協會自主運作。目前,全國及各地保安協會的主要負責人員是公安機關民警。為了使保安行業協會良性發展,保安協會必須與公安機關徹底脫鉤,要實現保安協會領導人自選、經費自籌、活動自主,保安協會自主運作。
2、保安協會明確保安服務業自治運行內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保安協會應當明文規范自治內容,主要包括保安服務業違規懲戒、市場準入、誠信監管、司法起訴等等,切實做到“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3、保安協會要最大限度地發揮行業先鋒作用。保安協會是保安服務業的自律組織,應當積極協調并妥善處理保安服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糾紛。為了促使保安協會得到更好的發展,可以擴大保安協會會員范圍,將保安行業中的專家學者吸收進來,為保安協會出謀劃策,實現保安服務業的良性發展。
結束語
《條例》頒布實施五年以來,不容置疑,對保安服務業的現實發展已經產生巨大的影響,填補了保安服務業立法的空白。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與日俱增的社會公眾安全需求,《條例》對保安服務業的影響將更大,必須細化《條例》的規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